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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办理这些事项,需要纳税信用A级或者B级

夏天 一池秋水
2024-08-27

 

一、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事项名称】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业务描述】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

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主要包括: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

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3.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4.2018 7 27 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

值税税额。

5.2019 4 1 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以下条

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194月税款

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纳税信用等级为A 级或者B 级;申请

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自20194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纳税

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其他符合条

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

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6.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7.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购进使用期限超过12 个月的机器、

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购进该设备

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8.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9.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

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二、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业务描述】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事项是指在落实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中,向境

外旅客销售离境可申请退税物品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商店资格备案。

申请办理退税商店备案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纳税信用级别在B 级以上;

3)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

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4)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5)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二章第四条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退税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省税务局统一颁发的退税商店

标识,便于境外旅客识别。

 

 

三、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事项名称】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业务描述】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

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

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

3.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

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纳税信用级别为A 级和B 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 级的M 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

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的纳税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44 号、第48 号修改)第五章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

2018149号)第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

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

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2.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7.对适用税务注销即办流程的纳税人,资料不齐的,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作

出承诺后,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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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 级管理。

8.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

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

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9.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

办申报纳税手续。

10.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

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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